经研究,答复如下:
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,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复制、发行其作品的,属于侵权行为,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;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,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。学校周边复印店未经作者许可,复印他人的教材并向学生销售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,侵犯了作者和出版社的合法权益。复印店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对于学生,建议学校加强管理,以正面教育为主,重点打击提供非法复制整本教材服务的复印店。
专此函复。
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
发布部门:国家版权局 发布日期:2006年06月12日 实施日期:2006年06月12日 (中央法规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