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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:转发国家版权局关于校园周边复印店复印、销售材料是否构成侵权的答复

作者:时间:2011-09-22点击数:

经研究,答复如下:
  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,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复制、发行其作品的,属于侵权行为,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;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,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。学校周边复印店未经作者许可,复印他人的教材并向学生销售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,侵犯了作者和出版社的合法权益。复印店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  对于学生,建议学校加强管理,以正面教育为主,重点打击提供非法复制整本教材服务的复印店。
  专此函复。

 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

发布部门:国家版权局 发布日期:2006年06月12日 实施日期:2006年06月12日 (中央法规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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