从当下的情况来看,对于海上交通事故的刑事归责,实务中还存在形式化、粗放化和归责标准不统一等问题。为了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效统一,应当在充分考量海上交通事故特殊性的基础上,为其构建一套规范化和严格化的刑事归责模式。对于海上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判断,应区分事实判断与规范判断,并借鉴客观归责理论来确定责任归属,以防止事故归因扩大化。对于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,要合理适用信赖原则,以避免责任追究范围的不当延展。对于“致人失踪”和“造成水域污染”等特殊事故后果,不宜转换解释为致人死亡和造成财产损失,并直接适用交通肇事罪,而应在整体的刑法体系内协调解决。为了进一步实现对海上交通事故的专门规制,我国刑法中应设置独立的“海上航行安全事故罪”,并适当提高入罪标准。对于涉案海员正当权益的维护,相关的工会组织也应通过参与刑事处理等方式来积极地发挥作用。